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《公司法》自1966年立法以來,歷經數次修正調整,但並未大幅翻修。惟國際經濟、台灣產業變化速度快,考量鼓勵創新初衷,加上新創事業規模較小,學者認為,若不跟上國際腳步翻修法條並鬆綁公司登記限制,等於是逼新創事業出走薩摩亞等避稅天堂,得不償失。

KPMG安侯建業昨(19)日舉辦「公司法全盤修正重要議題研討會」,公司法全盤修正油煙處理設備修法委員會副主委兼執行長、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即以車輛為例,指出《公司法》已50年未修,「可能連腳踏車速度都比不上」。

方嘉麟認為,社會面臨產業轉型、微型網路企業興起等挑戰,但《公司法》仍停滯在以大型製造業為原型架構,忽略以中小企業為主的骨幹,且強行規定多、缺乏彈性,致我國競爭力下滑,應從根本翻轉法條架構和理念,並提出鬆綁管制、強化執法規範、發揮市場機制與兼顧社會責任等4項修法基本原則。

尤其在鬆綁管制層面,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強調,「公司登記」是公司治理的延伸,其本身並非目的,而是一種手段,重點不在於登記門檻該訂多高,是要確認登記由誰負責、登記內油煙異味處理容真實性、以及有無隨時更新,建議應走向放寬公司登記、事後再嚴審制度。

黃銘傑建議,《公司法》應增訂「登記、公告及送達」專章,所有公司皆須設置登記專責人員,並要求公司董事(會)應隨時確保登記資訊確實性,其中專責人員將具守門人角色,會由主管機關依據公司規模大小、公開發行與否等標準,予以不同資格要求;若經舉發或發現錯誤,行政機關有權逕行釐正或採取其他法律行動。

黃銘傑認為,公司登記不代表公司價值,民眾也不再以資本額作為判斷要件,尤其現今社會產業變化速度快,政府鼓勵創新,但考量新創事業規模普遍較小,若對公司登記設置嚴格門檻,等於逼新創事業出走到薩摩亞、開曼等避稅天堂,人才、金流一起流出去,反而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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